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主要是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实行立法,构建收集网络。积极分析和借鉴国际上废铅蓄电池回收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对改进我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渠道模式,实现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国际电池协会(BCI)法规式回收模式及相应法规制度。
美国是在废电池回收管理方面立法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准入门槛相当高的再生铅厂,同时坚持不懈地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让公众自觉地支持和配合废电池的回收工作美国绝大部分州都采用美国国际电池协会(Battery Council International)建议的电池回收法规,该法规对消费者、电池零售商、批发商的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目前,美国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已经达到97%。具体做法包括:国际电池协会(BCI)法规、铅蓄电池押金制度、以旧换新制度、强制回收制度和零售商回收标识制度等。
一是强制回收制度消费者应将废旧铅蓄电池交给零售商、批发商或者再生铅冶炼企业,禁止自行处理废旧电池。零售商应把从消费者手中回收的电池交给批发商或者再生铅冶炼企业。
二是铅蓄电池押金制度是零售商在售出一个车型的可替代蓄电池时,顾客需附至少</font>10美元的押金(保证金),在退回已使用的相同型号的蓄电池时才将押金退回。如果顾客在购买之日起30天内没有退还已使用的汽车蓄电池,那么押金将归零售商所有。
三是零售商回收标识制度;铅蓄电池零售商在销售点明显位置张贴回收标志,如零售商未按要求张贴该标志,州法庭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四是电池制造商向零售商提供一个较低的新电池价格,零售商要保证回收同等数量的废电池并将其运到指定的再生铅厂。再生铅厂和制造商通过合同确立合作关系,制造商保证交给冶炼厂一定数量的废电池从而从冶炼厂得到一个较低的铅价格。同时再生铅厂回收聚丙烯,通过塑料厂生产电池塑料壳。这些经济关系推动了美国回收系统的运转,并且为法律监管系统提供补充。
为了提高行业集中度,避免出现恶性竞争,造成二次污染,美国政府提高了再生铅产业准入门槛,再生铅厂的建立须经过环保部门的严格审批,在获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在同一个地区,政府一般只允许建立1-2家年产能在2万t以上的再生铅厂。到2014年,美国仅有15家再生铅生产企业(不包括从铜基废料中回收铅的生产商),其中6家由铅酸蓄电池企业投资建立,其中11家产量总和占全美再生铅总产量的99%左右。
在美国,铅冶炼行业是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业,政府和企业均注重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与日本注重再生铅生产中的节能技术不同,美国企业更加注重再生铅规模化生产技术的研发。通过实现再生铅的规模化生产来降低成本,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所以美国的再生铅生产企业规模都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