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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Association Name:China Association of Electronics Equipments Fo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AEETD)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从事电子产业及资源循环等相关企业为主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主要会员单位包括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地方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推进电子装备技术进步,秉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团结行业企业成为联系政府、服务产业、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关于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战略和建设电子强国战略,坚持自创为主、引创结合方针,为全面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引进吸收、研发创新、集成配套和应用水平,为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投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效益性而竭诚服务;
(二)贯彻国家有关发展资源循环产业的方针政策,配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战略;
(四)根据我国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产业发展,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国家贸易纠纷;
(五)组织开发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并完善行业现行标准;
(六)开展行业基础信息调查统计工作,跟踪研究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法律、政策、规划、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建议,定期发布行业信息;
(七)开展技术咨询、产业升级改造、技术引进、投融资合作等相关服务;
(八)搭建国际交流与贸易合作平台,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行业检查、行业平价、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定;
(十)开展行业人才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
(十一)反映会员需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初审后,报经理事会同意后准予入会;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反映、报送和更新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一句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更名和注销;
(五)推荐、建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推荐、建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集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历史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荐、建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协会及各专职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并由国家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