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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加强节能和绿色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面向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效评估、能源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服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政策、标准和规范研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

(三)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较强影响力,从事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50%以上,热能、机械、自动化、环境工程、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备开展能源审计、评估、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等有关业务资质优先。

(六)近五年主导或参与过节能与绿色发展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计划或政策研究项目。

三、申报流程和要求

(一)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编写提交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申请,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的地方分支机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

(二)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申报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初审通过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以正式公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每个省(区、市)、每家国家级行业协会可推荐2-3家单位;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可以本单位名义申请或推荐1家直属单位。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价中心名单。

(四)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于2017年9月15日,统一将推荐函、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以EMS邮寄或机要交换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请直接申请的中央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送达或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任香贵 010-68205368(兼传真)

莫虹频 010-68205369

附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建设方案(格式)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简介。申报单位业务范围、人员、技术能力、设备、资质、基础设施、获得荣誉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基础。近年来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领域开展的能源审计、能效评估、能源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和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工作情况,以及承担的政策研究、标准和规范编制等工作情况。可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工作内容和效果。

二、总体设想

(一)总体思路。根据行业(或所在区域)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形势和需要,结合自身支撑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服务的工作基础,说明相关工作思路。

(二)建设目标。围绕研究水平、服务能力、运行管理、业务发展等方面,说明评价中心的建设目标,并提出具体指标。

三、建设内容

说明评价中心人员队伍、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内容,以及人才培养、技术能力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宣传培训等软件建设内容。

四、保障措施

说明评价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方式以及人力资源、配套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等。

五、证明材料

此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3.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专业、职称、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取得的有关节能与绿色发展服务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等);

5.为客户所开展的能源审计、能效评估、能源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咨询等工作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报告(具有代表性的,不少于5份)及相对应的客户满意度反馈证明;

6.承担过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材料复印件;

7.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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