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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相关《办法》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降碳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有关制度规定、着力提升管理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主要修订了3方面内容。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考虑到节能与降碳的高度同源性,并紧扣煤炭这个碳达峰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次修订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同步对文件名称做了修改二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并细化审查流程等具体要求。三是完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强化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要求,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办法》要求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指标,以及相关指标与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等情况纳入节能报告。同时,进一步明确碳排放评价具体工作要求,一方面将项目上马对碳排放形势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的影响,以及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准确等作为审查评价重点内容;另一方面,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并要求地方节能审查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碳排放量大且可能对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为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提供了具体指导,有利于在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定期调度各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节能审查制度回头看,确保制度执行取得实效。

(新闻来源:中国石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