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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区别: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本),进一步细化了梯次利用与再生利用管理要求,强化了综合利用安全与环保责任。据梳理,新版规范条件是在2019年版本的基础上,针对当下行业的一些变化与新趋势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提出了一些更新、更高的要求。
其中,在“综合利用能力”中,新版规范条件增设了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内容,要求“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针对梯次利用企业,新版规范条件明确,优先支持具有多项相关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处理。2024年8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3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正式发布。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部分调整,详细情况见下: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正式发布稿第四条有所修改

(四)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应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除外)。已经建成投用和在建的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 2 年内搬迁。

三、综合利用能力

(一)通用要求

正式发布稿第1.3.5.6.7条细节有所增加,第7条细节有所调整:

企业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 500万元,梯次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吨/年,再生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 5000 吨/年(按可处理的废旧动力电池重量计算)。

3.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鼓励企业使用绿色电力。

5.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预警、烟雾自动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

6.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确保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7.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 90%以上。鼓励综合利用企业在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前将电池中残留的余电通过外接电路法释放到储能设施、工厂微电网或电网再利用。鼓励企业探索开展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有关标准。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正式发布稿第1.6.7条细节有所增加,第6条细节有所调整: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6.应具有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的技术发明专利或 3 项以 上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支持具有多项相关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 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7.应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梯次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安全风险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三)再生利用企业要求

正式发布稿第1.3条细节有所增加,第3条细节有所调整:

1.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 部分:放电规范》(GB/T 33598.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单体拆解技术规范》(QC/T 1156)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破碎、热解及分选。若企业具备带电处理技术,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电处理。

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铜、铝回收率应不低于 98%,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 98%,杂质铝含量低于1%杂质铜含量低于 1%。杂质铝含量低于 1.5%,杂质铜含量低于 1.5%;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 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 97%,氟固化率不低于 99.5%,碳酸锂生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 2200 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 99%。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 90%以上。

四、产品质量

正式发布稿第三条有所增加:

(三)再生利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采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级碳酸锂》(YS/T 582)、《无水氯化锂》(GB/T 10575)、《氟化锂》(GB/T 22666)、《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电池用硫酸钴》(HG/T 5918)、《精制氯化钴》(GB/T 26525)、《电池用硫酸镍》(HG/T5919)、《电池用硫酸锰》(HG/T 4823)、《硫酸镍钴锰》(HG/T 6238)、《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GB/T 26029)、《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 26300)、《磷酸铁锂》(YS/T 1027)、《纳米磷酸铁锂》(GB/T 33822)、《再生磷酸铁》(HG/T 6262)、《工业磷酸》(GB/T 2091)、《工业磷酸三钠》(HG/T 2517)、《氧化铁颜料》(GB/T1863)等。

五、环境保护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正式发布稿第1条细节有所增加:

1.配备具有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所应不低于丙类要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要求。

八、监督管理

(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正式发布稿增加第6条:

6.各地方应引导规范条件企业科学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当地及周边动力电池退役情况和市场需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不鼓励新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工艺技术较为落后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能,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

(二)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

正式发布稿第5条有所增加及调整:

5.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1 年内整改不到位的,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3)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5)主体生产设备连续 2 年关停或开工负荷不足 10%的。

已经建成投用的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或建设用地不为工业用地,且未在 2 年内搬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大纲

三、综合利用能力对细节有所增加: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产能,土地使用合法手续,厂区和作业场地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可配图片或照片)。溯源系统建设情况,溯源工作开展情况。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情况。综合能源消耗等核算情况。研发及工艺改进费用、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情况。

梯次利用企业还应提供:废旧动力电池贮存专用仓库建设情况(可配图片或照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分、检测、鉴定、重组等处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情况,以及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可配主要装备照片);编码技术与能力建设情况;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实际回收量等情况;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再生利用企业还应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情况,以及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可配主要装备照片);主要有价金属回收率、材料回收率、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等技术水平。

(新闻来源:新能源和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