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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改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347

发布日期:2023424




(新闻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