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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首次审议 机动车、船舶污染免税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向公众公布,并将于9月2日进行首次审议。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立法的总体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

    全国人大的一位工作人员分析,目前“费改税”提高了执行的强制力,由于目前排污费的标准尚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治污成本,所以对企业减排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

    据楼继伟介绍,对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机动车免征环境保护税
 
    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收等。

    但此次立法并未整合这些相关税种,而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

    楼继伟表示,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根据《草案》,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4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在税额设计上,以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也兼顾了7个省市按照国家规定调高排污收费标准的情形,做出特别规定,省级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前述基准税额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同时,《草案》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一是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的规模化养殖不免税;二是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对第二种免税的情形,楼继伟解释,“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对第三种免税的情形,楼继伟解释,主要是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

    此外,《草案》还提出了“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激励性政策,以此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